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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解释说明和简答卷

来源:www.aliqcb.com 2025-08-28

解释说明: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与由这类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拟定的规范法院和所有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与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一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他们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他们当事人履行肯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愿原则,使用说理疏导的办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规范:是指审判职员或其他有关职员假如与案件存在肯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规范。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什么法院辖区,案件就由什么法院管辖。国内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一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一同的诉讼。
15、代表人诉讼:亦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非常多人,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依据倡导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置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是指不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一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9、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水平、规格、痕迹等外部特点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法。
22、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以后生效判决可以得以实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手段规范。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察后,觉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方位审察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断定。
25、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情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判定。所谓特殊事情,是指这类事情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合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
26、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按期限内明示不服,需要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27、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认可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8、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认可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实行力的行为。
29、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首要条件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情自此不再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
30、实行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与同一级的每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实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1、委托实行:是指债务人或者被实行的财产在外地,受理实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实行的一种规范。
32、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合主要指两种现象:重复起诉和对抗起诉。
33、实行异议:在实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实行标的倡导实体权利,对实行依据或实行对象提出不认可见的规范
34、实行和解:是指在实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实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共识,解决争议,经人民法院批准,从而结束实行程序的活动。
35、特殊司法帮助: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法院在肯定首要条件下互相承认并实行他们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范。这一规范之所以特殊,主如果由于涉及到国家民事审判规范和司法规范,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简答卷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首要条件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备牵连关系。

3、诉权的定义和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首要条件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括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4、辩论原则的内容:

⑴ 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⑵ 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
⑶ 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法具备多样性;
⑷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能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与再审案件不能以协议方法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质联系的地址中选择,而不可以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需要使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定。

6、代表人诉讼规范与诉讼代理规范有什么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海量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海量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一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海量当事人推行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任何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肯定的诉讼行为;
(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海量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海量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不过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调解的特点:

⑴ 法院调解由审判职员主持;
⑵ 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⑶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备强制力。

8、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

⑴ 相同之处。表目前:都是为了保证以后判决可以得到实行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手段,在保全的范围、手段、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不少一同之处。
⑵ 区别。主要表目前:
①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
② 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能够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
③ 法律对提供担保的需要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④ 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需要在同意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对状况紧急的,人民法院需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需要已经实质发生。
(2)需要是在诉讼期间推行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是出于故意。
(4)需要是足以妨害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0、撤诉的法律后果:

⑴ 诉讼终结
⑵ 诉讼成本由原告负担;
⑶ 撤诉当事人仍有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
⑷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1、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有什么区别:

⑴解决的问题不同。裁定解决的主如果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⑵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而判决一般在诉讼的**后阶段作出,是一种结案的方法;
⑶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判决依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法律;
⑷表现形式不同。判决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而裁定可以是口头裁定,也可以是书面裁定;
⑸是不是允许上诉与上诉期间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而一审裁定允许上诉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十日,而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
(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裁定一般只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拘束力,而判决不只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法院和社会亦有拘束力。

12、当事人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须符合什么情形?

⑴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⑵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⑶ 原判决、裁定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的;
⑷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⑸ 审判职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理由除**点外,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因相同。)

13、国内《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定的一同规则主要有:

⑴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⑵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判决书不能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⑶审判组织有特别需要;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⑷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
⑸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近日审结。

14、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⑴专门性:仅适用因可以背书**的票据失窃、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情;
(2)非讼性。主要体目前:①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没或者没明确的被告;②公示催告程序因丧失票据的**后持有人等的申请开始,并不是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不需要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察;
(3)简捷性。主要体目前:①在公示催告阶段实行独任制,不需要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察;②实行一审终审,即对于除权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1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⑴ 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是指:
① 根据规定可以背书**的票据;国内《票据法》规定,汇票、支票、本票除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能**”的字样,均可背书**;
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情。如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的失窃、遗失或灭失
⑵ 须拥有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即可以背书**的票据失窃、遗失或灭失
⑶ 申请人须适格;即须是可以背书**的票据失窃、遗失或灭失之前的**后持有人与法律规定的别的人;
⑷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即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6、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什么法律成效?

(1)程序法上的成效:

① 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能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者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
② 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或者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实行程序原则上应当终止。

(2)实体法上的成效:

① 债务人的财产除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外,不能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务。
② 债务人不能故意降低我们的财产。

(3)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终结前,不能擅辞职守。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 组成合议庭,并将合议庭组成人高考员状况书面公告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② 发出公告。应当在十日内公告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
③ 发布公告。
④ 成立企业监管组。清算组成立后,企业监管组则取消。
⑤ 催告申报债权和登记债权。

17、实行的原则:

(1)依法实行的原则:

① 实行需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② 实行需要严格依法定的方法开始。
③ 实行需要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2)实行标的有限原则。

① 实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
② 实行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限制肯定的范围。

(3)全方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①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② 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③ 平等保护不相同种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5)法院实行与帮助实行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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