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计价摊销,到无形资产投资与出售,再到无形资产捐赠与受捐,都涉及计税问题。在这类涉税会计事情中,需要缴什么税、怎么样正确计税、从节税的角度怎么样谋划,都是企业不可忽略的问题。
Abstract: In intangible asset accountant, from the intangible asset research development, the valuation amortization, to the intangible asset investment and the transfer, arrives at the intangible asset donation with to receive again contributes, involves counts the tax question. In these ford in the tax accounting event, needs to pay any tax, how the correct idea tax, how to prepare from the tax saving angle, is the enterprise noticeable question.
key word: Intangible asset; Assets accounting; Fords tax processing
1、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置
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首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有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含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本钱原则;对成本支出,需要需要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是资本性支出,因此,需要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些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字相同,但其目的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水平。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置。《扣除方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获得土地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用法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用法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期望摊销期短而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能短于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用法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商誉,各国都将它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肯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认可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倡导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而《扣除方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能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觉得商誉价值摊销成本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 ,才作出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依据国内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觉得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觉得好,至于外购商誉也不适合高估。商誉本来是很多原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假如可以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置。《扣除方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含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有关成本;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付研究开发成本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用时、不能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途径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需要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依据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假如不是上述状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使用公认的科学办法,也有肯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可以据以入帐的。
因为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质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类型初价值。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传我们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两码事。因此,与购买无形资产有关的成本支出,假如可以作为期间成本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当然有利;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假如也购进有形资产,其有关成本分摊应是具备弹性的,纳税人应该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益于企业的决策。
2、无形资产投资与出售的涉税处置
无形资产出售的涉税处置。无形资产出售有两种方法,一是出售用权,二是出售所有权。在出售过程中,除去按出售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出售方还要按出售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出售方除去按出售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出售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出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及被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出售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出售方法、出售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出售净收益最大。
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置。依据《扣除方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本钱不能折旧和摊销,也不能作为投资当期成本直接扣除,但可以在出售、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获得的财产出售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出售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能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收回或出售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可以转增资本,也不可以在税前扣除,没有税收影响问题。
假如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觉得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需要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置。一般有两种状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成本己记入当期损益,没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目前要将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成本。当初的研发成本到底是多少,由于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由于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势必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样的情况,没有税务谋划的空间。
3、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置
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置。因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同意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置也不相同以《扣除方法》规定,内资企业同意捐赠的无形资产不能进行价值摊销。企业同意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置,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同意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同意捐赠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同意捐赠时的入帐价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有关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同意捐赠无形资产时,应按相同种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与发生的有关成本,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帐面余额,借记该帐户,按同意捐赠无形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 应缴税金 ,按同意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假如企业同意的无形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低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缴税金,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不论同意无形资产捐赠、还是同意固定资产捐赠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要与企业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一样,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本钱。
无形资产捐赠的涉税处置。企业对外捐赠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两种形式;从捐赠的内容划分,有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而非货币性资产,又分捐赠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国内现行税收法规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超越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能在税前扣除。对捐赠内容的税收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各类货物 和不动产要视同销售,即要计算、缴纳流转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而其余的捐赠,现在并未明确计税。因此,企业捐赠无形资产,仅需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既然捐赠时不计税,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要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假如捐出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也应该依据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可见,同样是捐赠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纳税人较为有利。
从上看出,同样是同意捐赠无形资产,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规定和会计处置上都不同。外资企业要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而内资企业只有在日后出售或清算时才予确认收益。显然,后者比前者的纳税环境较为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