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考学士学位授与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学校高等教育自考本科生授与学士学位,应当拥有下列条件,有关内容如下
山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考学士学位授与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考学士学位授与工作,进一步明确高等教育自考学士学位的授与范围、授与条件、授与程序等有关工作内容,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子管理方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山东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与管理推行细节》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与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与范围
第三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考学士学位授与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
6月授与学位的申请范围
我校上年度6月和 12月毕业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生。
12月授与学位的申请范围
我校上年度12月和当年6月毕业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与条件
第四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考本科生授与学士学位,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较好地学会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常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免考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
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查重率30%。
外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英语考试成绩60分以上;
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或笔试成绩60分以上;
3.获得英语四级考试及以上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 425分以上;
4.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
核心专业课程不能办理顶考或免考,详见附件。
本科段学习期间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与程序
第五条 学校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需要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部负责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根据授与条件逐个予以审核,提出授与和不授与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有关学部学位分委员会评定然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学校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按需要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推行。
第十条 本方法由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部负责讲解
文章来源:http://qucec.qdu.edu.cn/info/1451/39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