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权,是法院的审判组织对提交到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的性质:国家权力、法定权力、判断权力。
2审判权的功能,是审判权设立和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对诉讼乃至全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含:
是法院参加诉讼的依据
是法院在诉讼中进行审判行为的基础
是完整诉讼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可以保障诉讼的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有关法律规范的贯彻实行。
3审判权的特点:主体的唯一性、对象的特定性、启动的被动性、运行的程序性、行使的独立性、对控辩双方用途的中立性、解决纠纷的终局性、审判的亲历性。
4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受理起诉权、调查证据权、诉讼指挥权、特定事情处分权、裁判权。
受理起诉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察,并决定是不是受理的权力。包含审察权、决定是不是立案权
调查证据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包含:自行调查权、委托其他法院进行调查权。
诉讼指挥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活动的指导和控制的权力。
特定事情处分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的某些特定事情作出处分的权力。
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处出处分的权力。是法院审判权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内容。包含裁定权和判决权。裁定权,是人民法院为在诉讼过程中处置程序性问题而享有些权力。
判决权,是人民法院为在诉讼过各中处置实体性问题而享有些权力。
5诉讼指挥权包含:
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与参加诉讼
指挥整个诉讼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方法进行
指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说明权,是指法院听取当事人辩论时,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向当事人发问并指出其陈述自相矛盾、不完全、不清楚的地方,并且给予当事人订正和补充的机会,还对所争的事实促进当事人提出证据。
6特定事情处分权包含:
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和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而对有关事情作出的处分。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保证诉讼可以顺利进行而对有关事情作出的处分。
为了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达成或达成法律文书而对有关事情作出的处分。
7审判权是一项国家权力:
国家通过拟定各种法律为审判权的行使提供标尺。
; color: rgb; line-height: 28.8px;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Microsoft雅黑, Verdana, Geneva, sans-serif; font-size: 16px;">国家通过财政拨款,为审判权的行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通过军队、警察等暴力机构,为审判权的行使提供强制力和实行力。
8由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权的惟一主体来独立行使,好处在于:
有益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性。
有益于保证审判活动的专业性。
有益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统一性。
有益于保证审判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9审判权的亲历性,需要作为裁判者的法官需要亲自历程审判的全部过程。它的具体需要包含两项:
第一,是直接审理原则需要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需要亲自登场,接触那些距离原始事实近期的的证据材料。
第二,是口头审理原则需要裁判者需要以口头方法进行审判活动,听取控辩双方以口头方法提交的各类证据。
10审判权之所以需要亲历行使,是由审判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审判行为是对控辩双方诉讼行为的回话。
审判权的行使,要遭到辩论原则的约束。辩论原则强调:
①直接决定法律成效发生或消灭的事实需要由当事人倡导,法院不能随便变更或补充,也不能将当事人末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②当事人一方倡导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的,法院需要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③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审判权的亲历性,也有助程序公正的达成。